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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供应链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核心,在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个链条式的相互关联的结构,即从上游的土地开发商、材料供应商、设计商、承建商、金融机构到下游的物管公司、销售代理公司、购房者。
房地产供应链具有以下特征:
1、传递性。从产品设计、房地产承建到宣传销售整个过程都是由多个节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企业之间密切联系。
2、开发周期长。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投标策划到勘测设计、施工建设到市场销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
3、并行性。房地产开发的过程设计很多开发行为,这些活动在流程上并不都是串联关系,企业往往建立一种基于并行工程的管理模式,将内容繁杂的项目活动纳入一个整体系统。
扩展资料:
影响和决定房地产供给的因素:
1、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影响房地产供给的首要因素,因为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高低将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否盈利和盈利多少。
一般而言,当价格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则不会有房地产供给,高于这一水平,才会产生房地产供给,而且供应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的降低而减少。
2、土地价格和城市土地的数量
土地价格是房地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城市中目前土地费用约占商品房总成本的30%左右。土地价格的提高,将提高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对此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会采用两种可选对策:
一是增加容积率,使单位建筑面积所含的地价比重下降,消化地价成本的上升,从而有利于增加房地产供应。
二是缩小生产规模和放慢开发进度,从而会引起房地产供给的减少。
城市房地产的供给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供给城市使用的土地数量。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特别是农业生产力越高,则可提供给城市使用的土地就越多。
换言之,城市土地的供给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发展迅速,为城市土地的扩大创造了条件。
3、资金供应量和利率
由于房地产的价值量大,开发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除自有资本金投入外、还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贷款的支持,据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直接和间接来自银行贷款的约占60%,依存度很高。因此,国家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供给的影响极大。
若货币供应量紧缩,对企业的开发贷款减少,建设资金紧缺,必然导致房地产供给量下降;反之,当货币供应量扩张,对企业的开发贷款增加,建设资金充裕,则房地产供给量上升。
同时,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的高低也会对房地产供给带来重大影响,若银行的贷款利率提高,会增加利息成本,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势必减少利润,影响其开发积极性,导致供给量减少,反之则相反。所以,银行的信贷政策是调节房地产供给的重要因素。
4、税收政策
税收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各种税费约占房地产价格的10%~15%。如果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减免税收和税收递延,就会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使同量资金的房地产实物量的供给增加,会提高开发商盈利水平,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从事房地产开发,最终会增加房地产的供给量。
反之,若增加税费,则会直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使同量资金的房地产实物量的供给减少,会降低开发商盈利水平,使开发商缩小其投资规模,甚至将资本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从而会导致房地产的供给量的减少。
5、建筑材料供应能力和建筑能力
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以及建筑陶瓷等,其供应能力是制约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水平的物质基础。建筑能力包括建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建筑队伍的规模等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供应水平的直接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材工业和建筑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及职工队伍素质都有很大的提高,建筑材料供应能力和建筑能力基本上已能满足房地产生产的需要,但近年来也出现建筑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所以,房地产供给水平也必须与建材的供应能力相适应。
6、房地产开发商对未来的预期
这种预期包括对国民经济发展形势、通货膨胀率、房地产价格、房地产需求的预期,以及对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预期等,其核心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商对盈利水平即投资回报率的预期。
若预期的投资回报率高,开发商一般会增加房地产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供给;若预期的投资回报率低,开发商一般会缩小房地产投资规模或放慢开发速度,从而会减少房地产供给。
百度百科-房地产供给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一般纳税人受托方按照两种方式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都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视同买断方式
概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处理: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要征收增值税。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赚得代销商品差价4000元。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因此,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在纳税处理上,受托方实际是按购销行为缴纳增值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
概念: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
处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视为返利缴纳增值税。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按销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续费2000元。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受托方按销售比例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是与受托销售额挂钩的,因此,对此手续费收入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同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Pide;(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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